德国的知识产权诉讼 — 中国企业展开全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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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在欧洲实施知识产权,德国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 欧洲的大多数专利诉讼均在在德国进行,这一事实便是最好的佐证。
中国企业要在欧洲保护其知识产权,德国向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在德国,专利权人拥有最好的(客观)机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背后的原因是那里的诉讼通常都很快,法院不会为其他问题分心。对于此类法律诉讼德国法院拥有丰富的经验,几十年来在执法方面一直非常成功 — 这是因为截至目前,欧洲的大部分专利诉讼都是在德国进行的;大多数专利持有人在认为自己的专利被侵权时,都会选择德国来提起司法诉讼。对于诉讼结果,德国法律通常拥有很高的可预见性。据统计,在德国提起的所有专利侵权诉讼中,约40%都是专利权人获胜;另有40%的投诉会被驳回;其余的20%因存在明显的有效性问题而被延缓。从这种长期趋势来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德国对专利权人更友善。
每年,大约会有1000起专利侵权案在德国被提起。凡被发现侵权的,便会依法发布禁令。侵权诉讼通常需要6至12个月来做出判决,而法院在短短的24小时内便可发布初步禁令。情况紧急时,法院也有权检查展销会或经营场所的货摊。此外,在边境查扣方面德国海关部门也相当配合。
德国共有13个地方法院能够听审专利诉讼案件。最适合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是德国的专利侵权“常青藤”法院:杜塞尔多夫(受理案件的数量几十年来一直遥遥领先)、曼海姆、汉堡和慕尼黑。每年超过95%的案件都在这“四大法院”进行审判。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与一审法院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样杰出,所有这些法院都有专利案件审理经验丰富的专职法官主持公道。
审判地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所适用的时间限制。统一专利法院开始运作后(预计在2017年),也会在德国一流的专利法院设立分支机构。
专利案件的单独有效性和侵权诉讼
与中国相似,德国也采用了所谓的分叉系统: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按照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法院审查(分叉 = 分成两部分或两个分支的行为)。然而,这只是故事的一部分。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也会考虑有效性方面的辩论 — 如果拥有令人信服的质疑和相关疑虑,它们便会延缓侵权案的审理。
有效性案件由联邦专利法院进行一审,二审由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联邦最高法院的专利参议院有权听审有关上诉法院侵权裁决法律问题的上诉,以及有关联邦专利法院有效性裁决的上诉。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打官司,这些律师须是德国律师协会的成员。对于有效性诉讼,当事人可聘请德国专利律师协会的专利律师或普通股律师来作为自己的代理。在实践中,考虑到需要处理的法律和技术工作,当事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和有效性诉讼时一般会聘请一位普通律师和一位专利律师。
侵权诉讼
英国和美国所谓的审前发现在德国并不存在。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很大但缺少物证的支持,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要求检查被控侵权人的经营场所和侵权设备(比如在展销会上)。
与非等同侵权相关的原则 — 比如技术知识产权的等同原则,以及外观设计与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 同样会被德国法院采用。在欧盟统一司法管辖区的过程中,寻找等同专利侵权的先决条件已经收紧。最近,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它的司法管辖区,由此略微扩展了等同原则。
德国的民事法院会原样接受所授予的专利,限制可应用于所谓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2015年,欧洲法院以侵犯标准必要专利为依据,对一项禁令主张的可执行性做出了裁决。此项裁决(C-170/13)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德国橙皮书标准案的裁定。主要条件是专利所有人拥有提供合理许可的责任,而受让人拥有进行合理还价的义务。如果后者没有这样做,便可实施专利。在实践中,实施几乎不存在问题。
由于各级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极多,因此德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判例。每年仅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专利裁决都超过了50起。这就为每个个案建立起强大的参考背景,有利于做出准确预测。但一般情况下,以前案件的裁决在德国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德国也实行单方面初步禁令。首先,侵权行为必须已对权利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侵权和有效性必须是显而易见的。假如知识产权在有效性诉讼中已经获胜,便可假定有效性为显而易见。初步禁令可立即实施。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在意识到被侵权的四星期内提出禁令要求,而且是越早越好。法院常会批准初步禁令,尤其是当涉及展销会时。
获胜方的成本应按照法定水平由败诉方偿还,即法定律师的最低收费(这包括普通律师和专利律师),诉讼费也可获得全额偿还。
德国给予获胜原告的补救措施,是禁令要求和提供帐目的要求。与此同时,法院将会决定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德国法院使用三种方法来计算赔偿:比照合理双方所授许可进行类推计算(实践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润损失、侵权人所获利润。虽然德国法院已批准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可进行适度惩罚,但不可能获得类似于美国三倍赔偿额度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案件一审中的败诉方有权提起上诉。即使在上诉期间,如果胜诉方提供了担保金来弥补因执行裁决(该裁决可能会在上诉中被推翻)而造成的潜在损失,它也可要求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对于上诉法院有关侵权的裁决,可按照法律问题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该上诉须在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得到准许,或由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准许决定。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可继续上诉。
知识产权在德国
这些知识产权可在德国得到实施保护:德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德国实用新型、德国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基于国际申请的德国外观设计、德国商标、欧盟商标、基于国际登记的德国商标、名称和未注册商业标识。
技术知识产权 — 专利和实用新型
实质上,《德国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与中国的《专利法》非常相似。这主要因为中国《专利法》在起草时,是以它们作为模板。与中国类似,德国专利在授予前也会进行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应用性等审查,而实用新型在登记前只会进行手续审查。这两种申请均由德国专利商标局负责。针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提起的上诉,由联邦专利法院处理。
德国专利的另一个诞生途径是通过了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实用性审查、由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针对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门的决定提起的上诉,由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处理。欧洲专利被授予后,须在德国办理生效手续,之后便会被当作一项德国专利。德国已签署《伦敦协议》,这意味着在验证一项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时无需德语翻译。
所有上述技术知识产权也可能源于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国际专利申请须在规定时限内进入国家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或地区阶段(欧洲专利局),然后分别按照德国申请或欧洲申请进行处理。
在授予后九个月内,可针对德国和欧洲专利提出授予后异议,而针对它们的无效程序可在任何时候提出。
外观设计
基于国内外观设计申请的德国外观设计应遵从《外观设计法》,基于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应遵循《海牙协定》。登记前,它们须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手续审查和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欧盟外观设计也会遵循类似程序,由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于所有这些权利,可在任何时间以绝对理由(如缺少可专利性)、缺乏新颖性或独创性及相关理由提起无效请求。
商标和商业标识
德国商标在登记前,由德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审查(手续审查和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欧盟商标也会遵循类似程序,由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延伸到德国的国际登记应遵循《马德里议定书》和德国《商标法》。所有这些登记的专利权均拥有异议程序及其后的无效程序。名称和非注册商业标识应遵循德国的《民法典》和《商标法》。
任何由图形符号 — 尤其是文字、数字、图形设备和三维形状 — 组成的标志均可申请登记。其他能够以图形(如颜色/颜色组合)、声音序列和气味表示的标志也可登记。
相对于后来出现的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标识,首先在德国使用的商业标识会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的具体细节非常复杂(比如这种保护可能具有本地限制,对于姓名相同的自然人可能出现共存)。
相对于后来出现的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标识,未注册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如商业符号)只能获得有限的保护 — 保护时间从它们在德国特定市场获得足够认可的日期算起。所需的最低门槛取决于不同的案件。如果一个标识独具一格,那么相关消费者20%-25%的认可度就足以达到要求。但是,如果一个标识只是具有描述性,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缺少鲜明特征,它就须通过在德国的使用获得独特性。类此标识的最低门槛为50%。只在德国以外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且达到了所需的认可度,可以按照《巴黎公约》第6条第二款进行保护,但该商标应是众所周知。这通常需要60%-70%的认可度。这些要求必须通过民意调查来证明,而民意调查应按照先例的要求来实施。
德国法院和相关机构的代理要求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虽然民事法院处理侵权案件没有代理要求,但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专利法院 — 对某些知识产权问题(虽然不是侵权案件)拥有管辖权 — 的申请人或在德国没有住所、场所或商业机构的权利人必须指定一位德国代理。德国的普通律师可在民事法院代理案件。对于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专利法院的案件,德国的普通律师和专利律师均可代理。
德国的普通律师和专利律师必须获得适当授权,不过不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专利法院提交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德文或原文附带德文翻译)提交委托书。公证方面没有要求,但外国申请人和所有人需遵守他们当地的手续要求。
总结
德国拥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满足中国企业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需求。知识产权所有人无论来自何处都有权保护其知识产权,德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对这一点非常了解。因此,德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仅友善,而且还会采取严格措施来执行生效的禁令。德国所有的知识产权法规都将侵权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虽然基于专利侵权的犯罪行为并不多见,但德国对专利侵权人绝不会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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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ias Karlhuber
Mathias Karlhuber主要从事有关铁路技术的知识产权获取和维护工作,尤其是齿轮工程、碰撞安全技术和空气动力学等。他还擅长半导体光刻系统、微机械、医疗技术、印刷技术和数据安全技术,以及一般的机械工程。Karlhuber先生自2015年起便在国际商会担任专利报告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