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打造中国创新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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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亚洲的选择 — 互联互通与创新: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

一、 简介

当Joseph Schumpeter在1942年杜撰出“创新型经济”这个词时,这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不可能准确猜想到一个世纪后技术创新和全球连通性会是什么样子。然而在今天,对于2042年的样子我们能描绘得更加详细。Schumpeter的观点是与单纯注重增加资本与劳动力的投入相比,关注制度变革、人力资本投入、创业精神和技术进步能促使经济更快、更好地增长。

现代世界正在依照Schumpeter的观点发展,中国也不例外。我们所处的时代正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在这个新时代,人们能将实用技术融入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创新者不仅极大地改进了技术,而且在广泛的商业利益方面达成一致标准,将这些新技术以非常经济的价格提供给了这么多的人;这种令人惊叹的成功应该是而且的确是消费者、从业者以及政府欢呼庆贺的理由。 它们肩负的责任是创造一种增加创新产出和公共福利的环境 。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利益相关者,中国在制定政策、促进发展新型技术与创新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其中许多已给中国和国外的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福利 。然而,中国的继续发展仍存障碍。在一个新的基于标准的时代没有适当的政策来促进创新,中国的“创新型”经济发展道路将会充满坎坷。中国将会选择过去的道路,仍旧依靠“当地”技术开发中国专有标准,还是应该采用产生4G和802.11等的国际标准?这些问题仍将是中国决策者思考的重点。今天,我很高兴能有机会在这里谈一谈创新和互联互通这些重要问题,以及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参与者所面临的选择。

我今天想提出中国在成为创新型经济体的过程中,应该考虑采取的八个实际步骤。

(一)不要沿用美国的标准制定规则

在制定标准规则方面,中国应避免走美国的老路。为此,中国领导人应打破美国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常见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标准协会(IEEE-SA)过去采用的标准制定过程是如此漏洞百出,以至于这家具有开创性的标准制定组织不得不对自己的做法展开变革。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的标准制定组织是全球最大、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制定组织之一,实现了Wi-Fi和蓝牙的标准化。IEEE-SA认为他们的专利政策需要修订,并在2015年做出了大幅调整。这些变化包括在确定合理的专利使用费时,必须考虑SSPPU(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原则。他们还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尝试进行谈判、法院做出裁定、一级上诉审理结束之前,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者提出禁令要求。

事实是,IEEE系统并不是漏洞百出,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充满争议的政策变革具有必要性,或是明智之举。新准则实施之前,IEEE-SA已制定出了802.11,即我们所熟悉的“Wi-Fi”。802.11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成功的一种标准,极大提升了全球的连通性和宽带接入率。2012年,Wi-Fi已进入全世界25%的家庭;2013年,全球运输的Wi-Fi应用设备已超过20亿件。目前还不清楚为什么IEEE在获得被誉为自己的开创性成就后,认为它的下一个动作应该是摒弃最为成功的创新政策,转而支持似乎更亲近实施者(而非创新者)的新规则。

2015年,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也发布了新的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模板草案,并吸引了全球利益相关者的热烈讨论。在禁令救济和SSPPU原则方面,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的模板与IEEE的新政策存在相似之处;不过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最终还是明智地撤回了提案。一项政策提案改革的全面影响通常很难预测,完整的效果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后才能显现。电子知识产权中心避免了他们拟定的模板可能导致的不平衡,可惜IEEE的变革已太过偏袒标准实施者(而不是创新者)的利益。

这是否会导致创新投资少,从而消弱IEEE在未来制定标准的技术实力,最终造成创新标准的缺乏和产品改进的放缓?它是否会迫使创新者寻找其他渠道来规范他们的技术 — 更符合创新者利益要求或至少更加平衡创新者和实施者之间的渠道?鉴于这些风险,可遵照一条永恒和明智的建议:如果没坏,就别修它。至关重要的是,中国的标准制定组织应慎重考虑他们的政策变革,以避免推出一些不明智的“更新制度”,最终得不偿失。

用心良好的规则本是为了促成协议谈判、降低禁令的使用,但可能会壮侵权者之胆,在谈判中采用拖延战术拖垮创新者。由于新技术的半衰期不断缩短,与监管者的最初设想相比,拖延可能更具破坏性。中国的决策者应暂停提出此类建议和准则,以免造成连锁反应,影响中国的未来发展。

(二)现实与理论发生冲突时,应选择现实

中国应抛弃“专利费累加”这个错误理论,将其创新政策建立在市场实证证据的基础之上。听起来貌似可信的“专利费累加”理论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增殖必然意味着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追寻的专利费应“累加”计算。这个理论预示着这些专利费将会增长到实施者无法承受的水平,从而对利润、发展和竞争构成威胁。其论点是采用了这些专利的产品将会按照很高的累积成本进行市场定价,以至于无法合理进行商业化生产。例如,对于使用3G无线协议的设备,拥护者所担心的累加将会造成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累积达到130%。很显然,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因为目前存在的数十亿3G设备的价格都非常实惠。

事实是,专利费累加理论是一种无稽之谈。从1994年至2013年,全球移动设备的平均销售价格每年下降8.1%,售出设备数量每年上涨20.1%,设备制造商的数量从一家增长到了43家,市场集中度随着主要生产厂家从6家增加到9家而出现了下降。 但与此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平均毛利却没有变化。因此,尽管累加理论家发出了严正警告,但还没有绝对迹象表明过去20年间移动通信行业出现了专利费累加。与“世界是平的”理论一样,“专利费累加”理论也已被实践证明为伪理论。

累加假设没有考虑到的是有许多公平和可行的专利费收取方案。技术子组件恰当的专利费衡量标准,是每一项发明对最终标准所做出的、真正的技术贡献。如果一项技术得到了准确估价,那么这些组件的专利费总和就是执行该标准的任何产品市场价格的有效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此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将是这些组件所组合成的产品最终创造出的价值。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发挥作用,阻止了专利费的累加。

此外,并不是所有与某一标准有关的专利都会涉及到核心业务;有的只是提供一些附属或增量的功能。同样,并非所有许可方都是一样的:有些是持有弱势专利组合的非执业实体;有些则是严肃的研究和开发机构,通过技术投资获得了许多突破性创新。一些拥有较强专利组合的运营公司会通过交叉许可支配大量的价值进行双向流动,它们的专利费看似很低。再者,并非所有专利费都是按照产品价格公式推导的,还有些是固定的美元/单位价格,或者是前期一次性支付。所有这一切都无助于形成累加。

在制定新政,引导中国获得更多创新、实现更大范围的互联互通时,中国的决策者应明智地抵制毫无根据的“专利费累加”理论。与假设理论相比,完整的实证证据和真实的市场实践才是更为可信的路标。简单地说,当现实与理论发生冲突时…… 要选择现实。

(三)种瓜得瓜

中国应运用完善的创新政策,对创新形成真正的激励,同时避免人为的、非市场的手段消弱创新价值,那样做只会阻碍创新、助长侵占风气。重要的是,在开拓国内创新途径时,中国的决策者应明智辨清有关SSPPU(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作用的神话。

作为一个最不理想的法律缩略语,SSPPU是指多组件设备中发挥给定专利作用的最小组件。有些人会错误地认为在所有情况和背景下,SSPPU都能为确定专利许可费基础提供明确的估量标准。拥护这一观点的市场参与者无一例外都是实施者,对于别人勤苦发明出来的技术他们希望少付甚至不付专利费。这个神话的支持者采用了一个专为特定陪审团审判制定的证据规则,企图将它扩展到所有专利侵权损害的裁决中 — 这也包括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裁决。这样一来,他们便能对别人的劳动成果坐享其成。

法院判定侵权赔偿的目的,是尽可能地接近发生侵权前,双方通过真诚谈判本应达成的专利费。在现实中,许可通常按整个专利组合发放,专利费按照整个设备计算而出,这是因为设备的不同组件拥有各种不同的专利,这样做能提高效率、简化应用。谈判双方不可能将专利组合中的每项专利都分解为一个个SSPPU。大型专利组合通常包含成百上千项涉及到了诸多设备组件的专利,有的专利会涉及到多个组件,其中包括遵从多个标准的专利。

此外,费力地测量成千上万项单个专利在每件设备中的价值的最终结果,是将每份小专利费加在一起,计算出专利组合总专利费的征收计划。这正是今天所采用的办法,剔除了不必要的徒劳。使用设备级的专利组合许可,是因为这种方法公平而有效,它既能确保受让方自由使用,又便于许可方和受让方进行管理。然而,SSPPU神话认为应将真正的市场证据放置一边,转而采用SSPPU的法律虚拟以及将特定组件与特定专利关联在一起的反事实制度。由于现实世界的谈判是基于完整的产品而非SSPPU,因此法院要接近现实世界的谈判许可,就必须着眼于整个设备和整个专利组合,而不是SSPPU。

事实上,SSPPU这个概念是由一家美国地区法院在2009年提出的,针对的是一个特定的、一次性的事态。专利持有方康奈尔大学试图将一个完整的惠普计算系统作为其侵权诉讼的相关专利费计算基础,不过他们的专利只限于其中的一个子组件。这项涉案专利能够提高惠普处理器中指令重新排序缓冲器的速度和效率。该处理器既可单独出售,也能安装在CPU模块上出售或被放置在CPU组件中,而CPU组件既可单独出售,也可被安装在服务器上。法院恰当地认识到这种单专利情况不在合理的赔偿计算参数范围内,便阻止了康奈尔大学以庞大但不适用的服务器销售收入来误导陪审团的企图。

在康奈尔大学一案中,更高效的处理器可能会增加惠普服务器的市场价值,但这显然只是对服务器部分价值而言。因此,法院发明了SSPPU理论来处理这种特殊的情况:一个陪审团负责处理一个单项专利,即一系列嵌套产品中模块化产品的专利功能,每个都具有独立的市场价值。SSPPU的规则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向陪审团指出一阶产品的销售为专利费的合理计算提供了依据。

人为地扩展这一理论的含义不仅不可行,而且也不经济。作为这种扩展不可用的一个证明,一些法院曾试图使用SSPPU规则来分摊一个涉案的多组件产品的损害赔偿,而这个产品本身就是一个SSPPU。当相关市场没有提供适用的子组件时便会发生这种情况,整个产品便会成为一个最小的可销售单位。SSPPU理论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合逻辑,因为一个产品通常具有许多与诉讼专利并不相关的特性。iPad相机的自动对焦功能便是一个例子。按照该理论,iPad本身就是一个SSPPU。

SSPPU理论还忽略了将专利技术与最终产品中其他组件结合在一起时,协同增效效应和下游互补效应所产生的价值。允许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使用IEEE 802.11 Wi-Fi标准的芯片成本只有几美元,但是利用Wi-Fi技术标准对最终产品产生的价值却相当可观。 按照厂家所收取的几美元Wi-Fi芯片成本费来区分具备无线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与没有Wi-Fi功能的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就显得非常荒谬。

通过Wi-Fi标准实施专利的价值不能够孤立衡量。价值的计算需要考虑相应的环境。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真实的经济价值是,专利技术提高包括它的最终产品的有用性的量。Wi-Fi芯片的真正价值体现在与它交互的设备以及与它协同使用的其他技术,以及技术标准增殖所引发的网络效应。新的平板电脑将会采用更大、分辨率更高的屏幕和更快的处理器,这就需要更快的无线数据传输速度来享受新的浏览、游戏和视频观看功能。因此,平板电脑内Wi-Fi连接功能的价值会随着每一代新设备上涨。每增加一个功能,Wi-Fi便能提供更多的消费价值。

中国的决策者应抵制这种SSPPU神话,因为它无非是实施者试图以非常低的专利费(低于合法许可的价格),来获得他人辛苦开发出来的创新技术。相信这个神话,就会导致反常的创新政策,最终助长侵占风气、打压创新积极性。事实上,在应用中鲁莽地超越SSPPU理论的原本目的,便会打翻实施者和发明者之间的关键利益平衡点,怂恿投机、阻碍创新。

(四)奖励商标创新者,打击抢注者

中国应抛弃目前的商标抢注奖励政策,采用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激励中国的创新者去开发新的、差异化的品牌与商标。以创新(而不是抢注)为导向的商标政策极其重要。在这个全球化的、企业与消费者互联互通的时代,成千上万的公司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来开展业务,它们看中的是中国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这些公司在中国推广商品和服务时自然会依靠品牌的巨大力量,而商标往往是公司品牌推广计划和发展战略中一种不可或缺的资产。所有这些平等适应于中国的本土企业和外国公司。

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品牌渗透力在中国的扩大,商标侵权的数量在最近几年也出现激增。中国的侵权者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他们一直在利用别人商标的声誉获利,而“商标抢注者”也变得越来越多。许多在中国经营的企业常会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当地企业或抢注者抢先注册,他们获得一定的补偿后才肯将商标转让给实际拥有者。这些企业只能被迫从中国的抢注者手中购回自己的品牌权,因为这些抢注者在中国是“第一位注册者”。

此外,许多侵权者还通过开发和销售其商标非常接近于知名品牌的山寨产品吸引到大量投资。在中国,辉瑞、Facebook和苹果(以及最近的Under Armour)等大型公司已成为这种商标侵权的主要目标。在大量投资的支撑下,通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侵权者便能够销售其产品和服务、拓展业务、获得更大收益、扩大市场份额并赢得消费者的认可。由于侵权商标与知名品牌的标识之间缺少任何有意义的差异,由此给中国消费者留下了一种错误印象,即他们购买的是品质出众的知名品牌,而实际上那些都是劣质的“山寨货”。

让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的是,中国的监管部门和法院一直不情愿将这些国内的侵权者绳之以法。隐藏在这种(中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和一些法院所表现出的)不情愿背后的一个常见理由是,起诉这些侵权者将会对有关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因为它们为了争夺市场已投入了大量成本。此外,除了在新公司入驻中国前对商标进行恶意注册或采用其他抢注策略外,中国公司在市场上的留存时间越长,它们在中国监管部门和法院应对被侵权者提起的商标诉讼时似乎变得越有理:“看看我们在市场上已获得了多大的成功;我们这么大,不能被起诉。”心怀不轨的公司通过侵占另一家公司辛苦打造出来的著名品牌来抢占市场地位,对中国消费者形成误导,这个事实在争论中似乎已被忽视。这样便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企业会认为侵占他人的成果更容易获得成功,继而误导中国消费者,而无助于激励创新。

对于公然模仿知名品牌并从中获益的企业和个人,中国的监管机构和法院应果断让他们赔偿责任。重要的是,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和法院应摒弃以侵权者声称的“市场成功”为由来庇护他们的做法 — 要知道这种成功是建立在恶意注册的基础之上,他们是在厚颜无耻地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谋利。中国的监管机构和法院在管理和裁决商标侵权案件时,应更多地考虑侵权者的恶意注册行为及相关抢注策略。

在中国建立更加市场化的商标制度,非常有益于中国走上创新主导型经济的发展道路;这将能鼓励中国更积极地展开品牌创新。加大对开发“独一无二”的中国商标的投资,将有助于提高中国品牌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此外,随着外国公司对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和法院变得更有信心 — 相信他们能够尊重驰名商标的完整性。这将能为中国吸引来更多的投资,而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国是商标侵权和盗版品牌的“避风港”的看法将会逐渐消失。最重要的是这也会使中国消费者获益:他们将能更好地区分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做出明智决策。

(五)拥抱专利链接,驱动医疗创新

对于生命科学领域,中国应采取有效的专利链接制度,通过这种法律框架来促使创新型生命科学研究公司更有效地实施专利权,同时使仿制药公司更有效地对专利权提出挑战,获得合理的市场准入。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缺少专利链接制度,已造成劣质仿制品泛滥,扼杀了人们的创新积极性。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是,中国的医药行业落后于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标准。例如,尽管中国拥有更大的市场、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更多的研究人才,但在医药创新方面却远落后于韩国。虽然当前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短期内对仿制药行业产生了推动作用,但中国的医药创新却备受打压,而且这种状况仍将持续下去。最近,创新者关注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中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做出修改,以删除或淡化重要的专利保护语言。创新者也担心政府将会制定计划来鼓励强制许可,以迫使专利药品降价。

与上述的创新打压举措所不同,专利链接制度既能激励人们创造出新的药物和治疗方法,也能降低现有药物和疗法的价格。一项专利联动系统作为一种有效的早期纠纷解决机制,减少了对中国实施知识产权的社会成本。通过采用专利链接制度,中国将能为新生的创新者和高品质的仿制药企业取得成功做出更大贡献。重要的是,中国患者也将能从中受益,因为创新者将能更早地制造出新药物。这将能激励仿制药企业挑战现有的药品专利,为患者提供更多药物。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能洗脱专利侵权诉讼被告的恶名。专利链接制度还能鼓励制药企业展开对新药或先面市的仿制药的研发投资,而不是无节制地模仿现有药物。最后,创新药物的研究和开发人员也将能获益,他们能更明确地了解专利授权。侵权也能及早地被发现和阻止。当遇到另一方侵权时,专利权人便能立即确定对方身份,而不必去市场上搜索信息。

中国已为专利链接制度的建立初步打下了基础。例如,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是专门审理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纠纷的法院。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推出的“参考药品列表”,已为中国编制类似于美国《橙皮书》的药品专利目录铺平了道路。这些都是积极的发展势头。下一步,中国领导人应该做出合理和明智的决策,正式建立专利链接制度,这将能进一步促进中国创新主导型经济的发展。

(六)种瓜得瓜 — 第二部分:放弃专利申请的过度激励政策

中国应该放弃目前专利申请的过度激励政策。以前,中国政府提供了诸多补贴来激励中国企业进行专利申请。这就造成了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出现爆炸式增长。例如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2798500份专利申请,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三种类型。这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的专利申请量已超过其后九家专利局的总数。(这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的专利局)。

虽然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出现了非同寻常的激增,但许多专利的质量都很一般。值得注意的是,与专利申请量相比,中国专利的许可总量却似乎低得惊人。事实上从最近的数据来看,中国的专利许可与新加坡几乎持平。这背后是市场的力量在起作用,说明市场对中国的技术专利不感兴趣。这有力地表明中国的专利政策创造的是一种非市场诱因,驱动中国企业提交了大量的专利申请,却没有考虑所申报专利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中国政府为企业提供补贴催生了数目庞大的专利,却极少关注创新质量。创新质量是专利价值的真正标尺,然而中国正在利用大量的资源,制造出数目庞大的、几乎没有市场价值的专利。

市场决定一切 — 这就是说中国正在给自己制造一种“专利泡沫”。中国的决策者应从根本上重新思考造成低价值专利泛滥的政府补贴和奖励制度,以在这种泡沫破裂之前为它减压。

(七)确保司法与执法相分离

中国应抛弃以行政手段进行专利执法的做法,以更好地鼓励以市场为基础的增长和发展。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提案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垂直机构实施专利、调查和收集针对被控侵权人的证据以及做出侵权裁决。由于当地专利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存在垂直管理的关系,这包括各种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专利预警系统的提供、专利指标的设定和专利补贴等,这些机构在作出专利侵权裁定时便存在严重的内在利益冲突。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样的制度会引发人们对专利执法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专利审查程序产生质疑。鉴于专利申请过程和专利实施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专利行政执法机构本身依照职权可以启动案件的机会,由此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利益冲突将会非常明显。任何外部观察者都会认为专利实施对专利许可的明显影响存在严重问题,反之亦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2016年), 传票送达、证据收集过程和时间周期都与法院所遵从的《民事诉讼法》存在显著不同。特别是根据这些规则,专利执法机构将会承担证据调查的职责,而不是诉讼当事人。与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与美国的行政诉讼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专利机构完成行政调查并做出裁决的时间也明显更少 — 根据诉讼类型和所涉专利,从行政调查到做出裁定一般为1至3个月,而中国的民事诉讼规定为6个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15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虽然中国的行政执法机制能提供类似于民事法庭禁令的救济,但这种行政执法机制也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设想的类型存在巨大差异,其第49条规定:“只要能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通过行政程序裁定民事救济,那么此类程序都应符合基本上相当于本节所列的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定的规则和指南将会造成内在的利益冲突,使人们产生一种看法:中国的专利执法体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中国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实际步骤,是让中国法院更有效地参与专利执法过程的实施。中国的法院,尤其是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最适合解决复杂的技术专利问题。这里的关键是这些法院应能独立工作,不受中国专利局的干扰。中国司法部门最近释放出的信号令人鼓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近在极具影响力的双月刊《求是》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陶女士强调了司法保护相对于行政保护的主要优势,其中包括司法执法在调查、证据审查以及侵权判定方面对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她认为,司法执法有明确的规定,非常透明;它为类似纠纷建立了明确的裁定标准,因此能为企业提供指导。此外,民事执法还符合中国的私人所有权、市场开发以及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概念。陶凯元还呼吁采取一些特定的政策措施,这包括提高民事赔偿以威慑侵权行为、推广专业化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技术上诉案件的统一。这些言论表明,中国重要的观察家已认识到独立的民事司法执法系统在专利诉讼管理中的重大价值。中国决策者所面临的挑战是通过改革将计划落到实处,从而确保专利执法过程在未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八)种瓜得瓜 — 第三部分:提升专利价值,切实促进创新

中国应加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通过提升专利价值来促进创新。根据这项建议,中国的决策者应摒弃这样一种观点:专利在本质上具有先入为主性,即使低价值的专利也能促进创新。

但是,中国必须认识到提升专利价值需要一定的成本 — 争议。没有哪个国家的政策能够阻止所有激进的诉讼策略,而不阻碍其专利制度和发展。勇敢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将会被对方视为激进的拳击手,这一点不可避免。正因为存在这种古老的“各执一词”的困境,每个国家才设立了司法制度,通过审判裁决是非曲直。开始讨论强大到足以促进创新的平衡知识产权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承认任何貌似完整和完美的解决方案,就另一方看来必是充满恶意、难以忍受。平衡总会被利益相关方贬低为存在缺陷。这种情况在今天和过去同样存在 — 许多伟大的发明家就是在那种环境中生存和壮大的。

另一个留存至今的事实是,建立强大专利制度的一个主要备选项是商业秘密。不可避免的是,商业秘密制度会无休止地阻碍创新、阻挠合作、造成资源配置无效、从利用技术向隐藏技术的集体行为转移。贬低专利保护的价值,将会对中国的合作与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 这已被其他国家的历史所证明。

主张专利权的低价值,利用的是社会的集体性目光短浅。专利的先入为主性得到了公众的关注,只是因为将临时专有权授予专利权人,是公众眼中最为明显的特点。今天的高价格常会引发感叹,而发明在明天无法量化的潜力却不易被人理解。另外,个人也很难想象出这样一个世界:我们现在所珍爱的设备、方法和工具从来没有被发明出来,因为创新者没有获得足够的动力。

虽然一些发明家能从他们的工作中获得丰厚利润,但专利制度所创造的绝大部分价值都与广大公众有关。发明家提供的是一种创新投资动机 — 未来能获得专利的承诺。它提供了通过有时限的垄断收回过去投资的可能性,以及获得专利费的机会 — 这也能为未来创新提供资金支持。作为交换,公众能通过发明的披露获得更多的一般知识,以及在专利到期后自由使用相关发明的权利。这样,全社会都能从发明者在创新中所承担的风险、所付出的劳动和所做出的奉献中获益,从而推动世界向前发展。几个世纪以来,这种系统运转得相当顺利。托马斯•爱迪生曾称他“生活的主要目的,就是赚足够的钱来创造出更多的发明。”从长远来看,社会获益匪浅。抱怨市场上出现的研究和发明的价格非常容易,但行业内由于缺少对专利的保护而裹足不前更是难以想象。为了加快中国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决策者就应通过提高专利价值来促进创新、提升中国公民的长期福祉。

David J. Kappos是纽约Cravath, Swaine & Moore 律所合伙人,David P. Willard是该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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