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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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您的司法管辖区,专利所有者可通过哪些方式来行使权力?

英国有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英国在全国实行相同的实体专利法,但每个司法管辖区均拥有自己的程序法。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专利案都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审理的,因此下面将重点讨论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  

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两个供专利所有者行使权利的法院 — 专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并且都设在伦敦。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适合价值较低的案件,可追讨的损害赔偿上限为50万英镑(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将专利侵权纠纷呈交英国知识产权局,由其根据不太正式的程序进行判决。不过这种情况比较罕见,因为英国知识产权局只能将补救措施作为一种违约赔偿,而不能下达禁令。

问: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诉讼双方是否有义务寻求调解/仲裁?这是取代诉讼的一种现实选择吗?

法院鼓励当事人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对无理拒绝考虑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的,法院可进行制裁。然而,如果不存在可替代诉讼的现实方案,法院不一定会惩罚没有考虑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的当事人。

问: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设有专业的专利或知识产权法院?如果没有,法院如何提供诉讼当事人所期望的专业水准?

专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均属于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法院,10位指定法官中有两位具有科学背景,通常会负责更复杂的技术案件。此外,高等法院最近还委派了一位专利经验十分丰富的法官。上诉法院拥有两位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他们经常带头进行专利上诉判决的撰写。

问:你们国家的有效性和侵权是一并处理,还是分别解决?

当有效性和侵权都存在争议时,几乎总是一并解决。法院拥有管理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其中他们可选择分别解决,也可作为诉讼中的初步问题审理和裁决潜在的决定性事项。

问:谁可代表纠纷当事人?

在专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当事人可由初级律师和诉讼律师代表。初级律师可在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和欧洲法院进行辩护,但在专利法院或上诉法院没有这项权力 除非它们能成为讼辩律师。专利代理人也可在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代表客户,并且若有诉讼资格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诉案件。

问:在案件中,庭前证据开示的允许程度有多大?

法院可下令进行诉讼前信息披露,但这仅限于指定文件或某类文件。总部设在英国的第三方可被责令披露信息,同时这种披露也可延伸至海外,由海外法院实施。

信息披露通常在诉讼开始时进行。标准的信息披露要求当事人披露所有的相关文件(即相关方所依赖的文件和影响到任何一方案件的文件)。诉讼双方还应考虑限制特定问题的披露,或完全免于披露。对拥有或控制的文件,诉讼双方都需展开合理的搜索。被控侵权人可完整描述其产品和/或过程的相关特征,以此来代替侵权方面的信息披露。专利案件中,有效性方面的信息披露仅限于自最早的优先日之前两年算起至其后两年的窗口期。

披露方有权以特权为理由来扣留文件。按照诉讼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命令,包含机密信息的文件只披露给“保密俱乐部”的成员。 

问:在法院诉讼期间,是否允许交互讯问证人?如果允许,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

庭审时,必须对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进行交互讯问,并可针对案件中的任何文件或问题进行交互讯问。交互讯问由对方的法律顾问逐次对证人或专家口头提问。

交互讯问在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会受到严格控制,以降低诉讼成本。征得各方同意后,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也可不经审判而做出赔偿决定。

问:专家证人可发挥哪些作用?

以下方面的专家证据可予以采纳:

  • 技术基础知识的准备;
  • 公知常识的范围;
  • 熟练的接受方从事发明工作的能力;
  • 披露先前技术;
  • 对为诉讼进行的所有实验进行评论。

各方通常会依赖于代表自己的专家证人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涉及到某一方的专利会包含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它可允许当事人调用几个专家证人。

专家证有责任为法庭提供协助。他们必须独立提供意见,专家证人不得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力。

问:在您的司法管辖区,法院是否采用等同原则?如果允许,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

英国没有等同原则。英国法院遵循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和《解释协议》。专利会进行有目的的解释(即哪些技术人员能明白发明人的原本意思)。专利所授予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力主张—以描述和图纸的形式来说明—来确定。这会达到一种平衡:一方面为第三方提供合理的法律确定性,另一方面给予专利权所有人合理的专卖权保护。

问:某些类型的专利—如与生物技术、商业方法和软件相关的专利—在实施时会有哪些问题?

某些类型的发明在欧洲无法取得专利权,其中包括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商业方法、艺术作品、计算机程序或执行心理行为或玩游戏的方法;信息呈现。

某些生物技术发明也无法获得专利,其中包括:

  • 没有公布工业应用的基因序列发现;
  • 克隆人类或修正人类种系遗传物质的流程;
  • 人类胚胎的工业应用;
  • 修正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流程,这种修正有可能让动物遭受痛苦,且没有实质性的医疗福利;
  • 动植物品种,或者生产动植物的实质性生物学方法。

外科手术和治疗诊断方法,以及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发明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必须考虑与争议问题类似的、以前发生的案件?

法院遵循具有约束力的判例的原则。一个法院就某个法律观点所作的陈述,对同级或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的理由陈述具有约束力,而附带做出的陈述只具有劝导性。就某个法律观点而言,当事实背景与当前案件的事实存在本质差别时,做出的裁决也会不同。

英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最高法院—不受自己或其前身的裁决(上议院)的约束。

在欧盟法律解释方面,所有法院均受欧洲法院裁决的约束。

英国法院已确认将会遵循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的解决办法。

问: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愿意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已处理的相同或类似案件?是否存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裁决比其他司法管辖区更有说服力的情况?

法院会考虑国外法院对类似问题的裁决,并可在其判决中具体涉及到。欧洲其他司法管辖区(尤其是德国和荷兰)的裁决往往最具参考性,因为这些法院都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适用统一的法律。法院也会考虑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裁决,特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对于出现的新问题,美国的法院裁决也会成为一种参考。

问:被告若想拖延,会采用哪些实际手段?原告可如何应对?

继2013年的杰克逊改革后,法院常会作出更强硬的案件管理决策,对不遵从法院时间表的采取严厉措施,如剔除延迟提交的诉状,拒绝延长遵守规则或命令的时间。被告要想拖延诉讼,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困难。

问:如果有的话,法院会在什么情况下考虑做出预先禁令?其使用频率如何?

在公平、实用、原告及时提出的前提下,法院可对被告做出临时禁令。原告必须证明起诉的问题比较严重(门槛低),且赔偿不足以弥补侵权损失。如能满足以上条件,而且当审判前实施的临时禁令若被发现不存在侵权时,赔偿将能充分补偿被告,法院就应发布临时禁令。否则,法院将会根据有利于专利所有者的因素作出裁决,或拒绝发布临时禁令,其中包括维持现状。

临时禁令在一般的制药案件中比较普遍,因为任何对原创药所享有的专卖权的长期干扰往往会导致其价格发生不可逆转的下降。而在其他领域,临时禁令非常罕见。

最近的判例法表明,法院可发布对欧洲其他国家具有影响力的禁令。

问:到案件一审裁决为止,诉讼当事人应准备多少预算?

案件在专利法院获得一审裁决,其诉讼费大概在50万英镑至200万英镑之间;这取决于争议问题的数量和复杂性,以及当事人所采用的策略。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的诉讼费从5万英镑到30万英镑不等。

问:一审裁决需要多长时间才能作出?

专利法院的案件通常需要12至15个月的时间进入审理,两至三个月后会作出裁决。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中的诉讼往往需要6至9个月才开始审理,一至三个月后作出裁决。

问:胜诉方的诉讼费可向败诉方追回多少?

一般来说,胜诉方能从败诉方收回一部分诉讼费—比例通常为60%至70%。然而,法院对诉讼费具有自由裁量权 — 例如,胜诉方是否在其他案件中败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行为。在知识产权与企业法院,可收回诉讼费的上限是5万英镑。

在案值不超过1000万英镑的案件中,审理后评定费用时,诉讼当事人必须在诉讼初期将成本预算提交给可持有的一方。

问:原告获胜后可获得哪些补救?

原告获胜后,一般会获得阻止被告在专利过期前继续侵权的最终禁令,直至该禁令失效;及转交或销毁所有仍由被告控制的侵权产品的法庭判令。原告有权获得过去侵权行为的赔偿(非有意侵权除外)或不公平获利。法院也将就被告的专利侵犯行为发布公告,并针对有争议的有效性发布有效期证明文件。

问:如何计算赔偿?是否有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审判之后,会通过单独程序对损害赔偿做出评估。赔偿应能让原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它本应处的状态。原告可获得的赔偿只限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合理、可预见的损失。

法院不会对专利侵权判定惩罚性赔偿。

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发布永久禁令?其发布频率如何?

禁令属于自由裁量。然而原告获胜后,一般会获得阻止被告继续侵权的最终禁令。当最终禁令的实施会对被告的业务造成极不相称的影响时,可使用附加赔偿金来代替禁令。向上诉法院上诉期间,最终禁令会暂缓执行。 

问:一审中的败诉方是否享有理所应当的上诉权?如果不是,什么情况下有权上诉?

败诉方必须先获得一审法院的上诉许可;若遭到拒绝,可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

法院认为上诉的确存在成功机会或拥有其他令人信服的上诉理由的,可准许上诉。上诉的依据应是法律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出现新证据或新材料通常不允许上诉;因此,上诉法院通常不愿干涉一审的任何结果。

问:上诉判决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上诉法院的听证会通常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9至12个月之后举行,一至两个月后公布判决结果。紧急案件的上诉在上诉申请获批两周后便可得到裁决。

问:二审后能否再提起申诉?

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只有对于提出具有普遍公共重要性、法律争议点的案件,上诉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问:在您的司法管辖区,法院在多大程度上会偏袒专利权所有人?

法院对诉讼各方采取的态度是理智严谨、程序公平。它们不会偏袒专利权所有人或者侵权人。

在有效性和侵权都存有争议的情况下,30%的案件都会发现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大约50%的此类案件中,专利都会被认定无效。

问:您的司法管辖区是否为“伦敦协定(翻译协定)”的签约方?

是。

问:贵司法管辖区是否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如已签署,您预期它什么时候能获得批准?

英国已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并完善了必要的法律环境来推进其批准。该协议有望在2016年春获得批准。英国会将批准工作推迟到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工作全部完成之后。英国政府已取得伦敦市中心的场地,作为设立统一专利法院中心分部伦敦支部和英国分部的地方。

问:在贵国的执法系统方面,还有其他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吗?

专利权所有人对第三方的专利侵权行为以诉讼相威胁时,容易与受威胁的一方发生冲突 — 专利权所有人能证实该专利有效、其权力受到了侵犯的除外。因此在与潜在侵权人沟通时,专利权所有人必须小心。

Powell Gilbert
85 Fleet Street
London
EC4Y 1AE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20 3040 8000
传真:      +44 20 3040 8001
网址:      www.powellgilbert.com

Kit Carter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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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 Carter是Powell Gilbert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成为一名律师前,Carter博士从伦敦国王学院获得了免疫学的最高学位,并从剑桥大学取得了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博士学位。她还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曾在一家制药公司工作过,并为国民医疗保健制度和科学政策提供过服务。因此,对于生命科学客户所运作的技术和商业世界,她拥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持久的兴趣。Carter博士曾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从事专利诉讼和咨询工作,包括自由操作和执行策略,以及处理生命科学领域的监管问题。

Stuart Knight

合伙人

[email protected]

Stuart Knight是Powell Gilbert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工作经验,其中包括争议和非争议诉讼。Knight先生拥有计算机科学的背景并一直在自己的专长领域工作,由此积累了独特的IT和电信行业经验。Knight先生处理过专利、商标、版权和机密信息等方面的纠纷。他曾被借调在一个大型能源跨国公司和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所提供的法律意见极具商业头脑。

Penny Gilbert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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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 Gilbert是Powell Gilbert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她从牛津大学获得了生物化学硕士学位和分子生物学博士学位,之后成为一名律师。Gilbert博士专门从事专利诉讼 — 特别是生命科学方面的诉讼 — 常代表客户出现在英国专利法院和欧洲法院。她还提供欧洲专利诉讼策略方面的咨询,协调多国专利诉讼 — 其中包括欧洲专利局的诉讼。Gilbert博士是欧洲专利律师协会(EPLAW)的会长,并且是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和英国知识产权律师协会的成员。她还讲授知识产权法,并在牛津大学担任知识产权法和实践方面的研究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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