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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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已日益成为市场观察家热烈争论的话题。然而,人们并不了解标准必要专利的总体数量和发生频率,以及它们是否值得保护。

LTE、WIFI、无线射频识别(RFID)、近场通信(NFC)和高效视频编码(HEVC)等标准化技术已被应用在当今许多开拓性产品中。标准指定了一种可使不同系统或产品协同工作的共同语言。标准化技术通常描述的是一种创新解决方案如帮助智能手机和卫星之间实现快速和高效通信。必然会因标准的实施而被侵权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许多标准都是在整个行业实施,这意味着通过许可它们能为权利人带来丰厚利润。

虽然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大多数争论都集中在专利使用费的多少、许可条款的定义或侵权案件的结果等方面,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研究量化分析过标准必要专利的自身特征。本文使用的数据涉及由以下主要标准制定组织(SSO)宣布为标准必要专利的20多万项专利:

  • 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
  • 无线通讯解决方案联盟;
  •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 蓝光光碟联盟;
  • 宽带论坛;
  • DVD论坛;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 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 国际电工委员会;
  •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 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 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标准化部门;
  • 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部门;
  • 开放移动联盟;
  • 结构化信息标准推动组织;
  • 电影与电视工程师协会;
  • 电信行业协会;
  • 万维网联盟。

所有这些标准制定组织均制定有正式的知识产权政策,并被要求公开其标准必要专利。它们还拥有一系列的专利公布书,其中包括被认定为某一特定标准的必要专利的信息、许可条款和条件、有关公布公司的信息和公布日期等。本文结合这些数据与专利和标准文档的文献信息以及诉讼或许可协议信息,来展示在时间、技术和诉讼方面的演变趋势,以及许可条款、所有权分布和专利文献特征等。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对相
关的专利和标准数据进行了清理和统一(来源:iplytics.com)。但是,实证调查并没有试图从法律意义来验证公布的准确性—公布某个专利为必要专利所基于的只是对相关权利人的评估。参与标准制定活动的所有公司都须公布自己的专利是否有可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通过公布某项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均应按照特定条款(如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FRAND))进行许可。

本文研究了一些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统计数据和特征。首先,它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公布方面的近期趋势,然后,对比了专利失效的平均频率、重新转让频率和诉讼频率等专利特征以及诸多的文献统计数据,如前引证、后引证、专利家族规模、专利要求书数量、发明者数量和标准必要专利在国际专利分类(IPC)中的分布。在分析过程中,它使用了类似专利(同年公布的专利、同一国际专利分类的专利和同一个国家的专利)对照组来对结果进行基准研究。它进一步说明了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款、条件和合同的发生频率。最后,它还通过对比专利组合的大小与特征、专利的前引证、家族规模、标准相关性和诉讼频率,研究了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者。在评估专利组合与某个标准的相关性时,它采用了标准文档的先前技术引证平均数、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来自其他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引证次数等指标。本文最后讨论了研究结果,并拥有专利且标准化技术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公司知识产权专家制定了行动计划。

标准必要专利二十年
随着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和智能手表等设备以及生产机械、汽车和家居对互联互通要求的增多,标准化技术的重要性已变得更加明显。确保不同产品或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常能挖掘出创新应用的潜在价值。虽然互操作性需求并不是新鲜事物,但在过去二十年,标准制定已从普通技术要求的简单协调发展到了复杂技术平台的联合开发。今天的许多标准描述的都是最先进的创新—它们仍在不断更新。将专利纳入标准,可帮助公司收回在标准制定活动中的投资。标准化技术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的支配,而这些专利发明将必然会被任何一家按照该标准制造产品的公司侵权。图1给出了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以及与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诉讼数目。从20 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布数量一直在稳步增加。在此期间,被公布为必要专利的大部分标准都是在视听技术领域(如M P3、DV B、DV D和AVC)。21世纪前10年末,由于Wifi、全球互通微波存取(WiMAX)、NFC、RFID和通用移动通信系统(UMTS)等专利密集型标准项目的大量出现,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也急剧增多。随着LTE和LTE-Advance(4G)等新一代数字通信技术的出现,其数量在2009年和2014年达到峰值。这些新标准被成功植入全球设备,也对诉讼数量产生了明显影响。21世纪前10年中期以来,标准必要专利方面的诉讼量急剧增加。一些广受争议的案件 — 如“摩托罗拉诉微软”和“苹果诉三星”— 均说明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不仅有所增多,而且诉讼的时间也更长、规模更大。双方愿意在法庭过招数年,这一事实反映出已公布的标准必要专利有了更大的财务影响力。

图2显示各专利申请机构已公布的标准必要专利数目。20世纪90年代初,大部分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都是在美国、欧洲和日本备案。然而自21世纪初开始,中国大陆、韩国和台湾市场的规模和活动日益增加,而德国、日本和美国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出现下降。这种趋势表明亚洲市场对最新标准化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增大。中国市场已开始接受国际标准,而中国权利人对国际标准化的贡献也越来越多(如华为、中兴和大唐移动)。

图1: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和被诉讼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按公开宣布日期分列
图2: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按专利局分列

标准必要专利有何不同?
标准必要专利可以带来非常丰厚的许可收入,而且也是交叉许可谈判中的强大筹码。从定义来看,标准必要专利对于常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化技术必不可少,因此整个行业都可能侵犯这种专利。然而,权利人须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它对专利使用费做了限制—将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比其它专利更大还是更小?为测试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特征,我创建了一个未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对照组,但它们与每个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同属一个专利局,公布的年份也相同,并且也属于同一个国际专利分类。我计算出几个标准必要专利特征的平均值,并与对照组进行了比较。

从图3可看出,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平均在67%左右的案件中被判失效,而对照组专利在76%以上的案件中被判失效。放弃一项专利,表明权利人认为其专利技术已失去价值。这种分析证实了专利持有人会更加频繁地延展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也更有可能支付昂贵的维持费。

随着谷歌、Twitter和Facebook等新的互联网公司积极收购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专利在过去几年已出现持续增长。超过12%的标准必要专利已至少转让过一次,而对照组仅有约9%的专利做到了这一点。购买标准必要专利可能是进入新市场的一种途径(比如为进入智能手机领域,谷歌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组合)。

诉讼分析的结果证实,与对照组比较,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会更频繁受到诉讼的困扰。近2%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至少被诉讼过一次,而对照组专利的这一数字仅为0.45%。这种结果不仅表明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成为诉讼的好筹码,而且也说明了在标准必要专利扮演着重要角色的领域,竞争十分激烈(如智能手机市场)。

通过对比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和对照组,我进一步研究了专利文献的特征(如引证、家族、要求书和发明者的数量)。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平均会被其他专利引证近四次,这还不包括自引。同一年、同一国家和同一国际专利分类对照组的专利平均仅能得到大约三个前引证。专利引证由客观、合格的专利审查员进行审查和验证。统计研究证明,获得先前技术的频繁引证是专利价值的一种指标。在这方面,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比其他专利表现出了更多的相关性。

后引证是指一项专利必须作为先前技术而被引证。引证的先前技术专利越多,使用该发明的技术就越多。因此,后引证可反映一项发明的潜能。根据这种理解,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平均而言要比其它专利更有潜能。

家族规模 — 根据一项专利的国际专利文档家族ID计数 — 能反映与优先级相同的发明相关联的专利数量。家族越大,该发明受保护的市场就越多,其法律效力也就越大。由于专利审查费和维护费会给各专利局的申请者带来相当大的成本负担,因此计算家族规模不仅能反映合法市场的覆盖面,而且也能说明权利人对特定专利的价值期待。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家族规模几乎是对照组专利的两倍。这种结果表明,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拥有更广阔的市场覆盖面,因此其市场潜在价值也就更大。

要求书的平均数量可揭示一项专利的法律广度;平均而言,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在这方面要高于对照组。至于发明者、受让人或特定国际专利分类的平均数量,双方的平均值十分接近,差异可忽略不计。

总体而言,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似乎比其他专利的价值更大,实用性更强。然而,这种分析仅限于结果不会造成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固有值或诱导值产生区别。换句话说就是有一点仍不确定: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是因具有更多价值而被公布为标准必要专利,还是这些专利是在被公布为标准必要专利后才变得更有价值。

权利人承诺按照一定条件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每个标准制定组织都拥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公布者在不同的许可选项间进行选择。权利人还可通过创建专利池来许可所有专利,而这些专利对于特定标准(按照合同)都必不可少。这种一站式服务可使受让人只需通过一个实体来签署许可合同。尽管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就交易成本和双重边际效应来讲通过专利池进行许可的效率更高,但91%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都是单独进行许可,而不是通过专利池。将自己的专利纳入专利池的权利人承诺按照最高价格进行许可。虽然当提供的专利费比专利池的价格低时权利人可选择退出,但不能采用比专利池更高的定价。这就是权利人都不愿使用专利池的原因 — 他们担心在其他技术交叉许可协议的谈判中失去优势。许多专利池计划在过去未能成功的另一个原因是,专利池许可必须考虑诸多部门(如上下游厂商、电信网络供应商、大学、研究机构和非执业实体等)的商业利益。以一份合同与所有这些部门达成协议非常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只有9%的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属于专利池。

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时,最常遵循的框架是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规定的许可条款是必须公平 — 无捆绑、无回授 — 合理和非歧视。尤其是“合理”这个条款已引发诸多争议,甚至诉讼。尽管如此,大多数市场观察家仍将FRAND视为设定专利费的最佳基础,68%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都是按照FRAND进行许可的。

在一些标准制定组织中,权利人可称自己不准备许可必要专利 — 只要它没有承诺许可,因而没有参与标准制定过程。只有11%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属于这种情况。

互惠原则描述了特定标准交叉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可能性。65%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都认可这种互惠原则,允许与同一标准相关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图3:标准必要专利与对照组的特征对比
表1:标准必要专利与对照组的文献特征对比
  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 对照组
前引证的平均数 3.93 2.88
后引证的平均数 6.12 7.76
家族规模的平均数 27.93 16.11
要求书的平均数 20.89 17.79
发明者的平均数 2.70 2.50
受让人的平均数 1.19 1.25
特定国际专利分类子类的平均数 1.21 1.22

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持有人
在下面的分析中,我计算了权利人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并使用IPlytics平台工具比较了每个专利组合的价值指标。许多市场观察家都宣称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总量过高,或至少高于真正必要的专利的实际数量。标准制定组织拥有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据库,但没有进一步调查专利所主张的发明是否为特定标准所必需的。此外,标准制定组织也不会验证专利是否已被专利局批准,或是有效、失效还是过期。因此,我创建了几个测量值来评估每个权利人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首先,我计算了专利组合的年龄,以及尚未到期或尚未失效(如由于没有支付维持费)的有效专利的所占份额。

专利组合的年龄能说明哪些公司已在近期为标准化技术申请了专利,哪些公司已存在了数年。飞利浦、西门子、日立和NTT等公司的专利组合相对较老,而大唐移动、中兴和华为的专利都是在最近备案。从这个分析可看出,美国、日本和欧洲的权利人正在被中国大陆、韩国和台湾权利人所取代。有效专利的份额(大得令人吃惊)大都由顶级权利人占据,且与专利组合的年龄呈反比。

为了测量专利组合的价值,我使用IPlytics平台计算了文献估值指标。首先,我通过计算全球专利局专利家族的归一化数量,测量了专利的市场覆盖面。市场覆盖面指标有助于从地域覆盖和专利估值方面对专利组合进行基准研究。大部分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市场覆盖率都大于1,即高于同一国际专利分类、同一公布年份和同一国家的平均值。虽然大多数专利组合也有类似的成绩,但从市场覆盖率来看最强大的专利组合分别由LG、华为、松下和夏普持有。我通过计算专利前引证的归一化数量,进一步测算了专利组合的技术相关值。值越高,说明其在技术空间的相关性越大。同样,值大于1意味着高于行业、年份和国家的平均水平。从这个指标来看,最强大的组合是由Rockstar Consortium、大唐移动、中兴和德州仪器所拥有的。

为了量化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与标准化技术的关系,我使用IPlytics平台计算了三项测量值。第一个是与标准相关的非专利文献引证,它反映的是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将至少一个标准文档引证为先前技术。我只计算了与公布相关的标准引证。当一项专利已被公布为标准必要专利 — 或引证相同标准的前版本作为先前技术,或引证可归类于相同标准项目的文档 — 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引证计数测量的是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化技术的关系。总体而言,引证规范性文档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份额很高,而Innovative Sonic、谷歌和夏普的引证相关标准文档份额最高。然而,这种测量值并没有按专利局或发布年份进行归一化,因此有可能受限于不同的先前技术检索方法。例如,欧洲专利局(EPO)在2009年推出新政,规定审查员可参阅标准草案、标准文档和标准制定会议记录等文档,来更好地检索先前技术出版物。因此,2009年之后向欧洲专利局备案的专利更容易引证标准文档。

第二个测量值计算的是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获得的引证次数,其中不包括自引。该测量值可反映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所有者是否引证了已公布专利组合。一个组合获得的引证越多,它与其他标准制定公司的相关性就越大。专利组合拥有最大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引证份额的公司包括高通、诺基亚、Interdigital和三星。然而,公布已备案申请存在时间上的滞后,引证专利的专利文档通常至少要比所引证的专利本身晚12个月 。因此,差不多在同一时间备案的专利很少会彼此引证。这一测量值可反映专利组合对后代的技术实用性(例如,与UMTS相关的专利现被引证为与LTE相关)。事实上,上述前四家公司已对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和UMTS等早期标准制定活动做出了贡献,而其他权利人只是在后代标准制定活动(如LTE)加入了标准制定过程。

第三个测量值计算的是遭到诉讼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Interdigital、高通、诺基亚和三星的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拥有最高的诉讼频率。一家公司能公开宣布一项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然后又通过法庭进行维权,说明该公司对其必要性很有信心。但是,这个测量值也会反映一个企业的实施策略,因此会因商业模式的差异而有所偏差。

图4: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款、条件和政策
表2: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前30个持有者
公司 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 平均专利年龄 分享有效专利 市场覆盖指数 技术相关性指数 专利家族 引证标准的专利份额 其他标准必要专利的引证份额  遭诉讼的专利
高通 20678 12.24 83.92% 1.72 1.13 1,314 27.40% 6.02% 888
诺基亚 13393 13.65 83.87% 1.66 0.88 1,899 36.42% 5.31% 557
InterDigital Inc 12522 13.14 86.87% 1.68 0.77 1,081 29.56% 4.72% 978
LG电子 10772 8.69 90.07% 1.76 1.73 1,114 43.99% 3.51% 173
三星电子 10618 10.4 93.74% 1.54 1.73 1,596 32.44% 3.57% 502
爱立信 9396 13.86 79.32% 1.62 1.09 1,468 34.68% 3.12% 467
华为 6500 8.33 85.40% 1.76 1.28 1,926 48.51% 2.85% 29
松下 6326 10.45 88.17% 1.77 1.1 1,486 52.56% 1.74% 572
谷歌 4576 12.61 82.54% 1.4 1.26 1,504 56.13% 1.65% 67
NTT DOCOMO Inc 4216 8.65 91.83% 1.61 1.56 692 48.05% 1.06% 0
黑莓  2319 8.62 86.61% 1.29 1.28 325 43.08% 0.61% 5
NEC 2299 10.61 87.91% 1.17 0.87 288 46.19% 0.76% 0
索尼 2289 14.5 84.78% 1.39 1.16 542 26.12% 0.16% 171
西门子 2209 15 84.16% 1.03 0.71 356 43.82% 0.75% 49
夏普 2170 8.39 90.20% 1.85 1.52 564 54.82% 0.40% 45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 2073 7.85 87.69% 1.65 1.13 591 43.22% 1.34% 52
飞利浦电子 1704 17.19 72.39% 1.44 0.5 298 18.26% 0.45% 300
中兴 1640 5.64 96.71% 1.63 1.95 560 41.71% 0.86% 0
三菱电机  1387 15.78 81.24% 1.26 0.63 239 47.55% 0.59% 134
Rockstar Consortium 1,174 13.13 91.23% 1.29 2.08 198 47.53% 0.36% 12
阿尔卡特-朗讯 1,105 8.99 77.50% 1.3 0.98 415 45.63% 0.48% 22
东芝 953 15.74 86.57% 1.07 0.75 301 24.66% 0.03% 41
Innovative Sonic 796 8.29 83.67% 0.63 1.38 91 61.31% 0.50% 8
日立 549 16.46 86.52% 0.81 0.77 220 40.07% 0.36% 16
德州仪器 487 11.29 93.02% 0.92 1.91 158 44.76% 0.29% 0
英特尔 479 12.96 83.30% 1.34 0.94 66 43.63% 0.16% 60
三洋电气 465 19.7 49.68% 2.05 1.45 64 26.45% 0.24% 56
大唐移动 458 6.91 99.34% 1.31 2.5 255 33.84% 0.12% 0
日本电报电话公司 454 18.29 74.67% 0.77 1.41 66 38.11% 0.56% 0

专利与标准的相互作用
通过对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总体分析结果表明,专利和标准之间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仍在上升。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被引证的频率更大,它们属于更大的专利家族,被转让和被诉讼的频率也更高。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 — 以及与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数量 — 一直在稳步上升。分析进一步证实了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大都依然活跃和有效。大多数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要么会引证相关标准项目作为先前技术,要么会被其他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所引证。这两个测量值都证实,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与各自的标准化技术存在密切的技术关系。然而,目前尚无法核实这一关系是否构成了标准的必要性。

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构成了一种特定情况,但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数量要高得多。为了量化标准相关专利的数量,我计算了将标准文档引证为先前技术的所有专利。图5按公布时间,列出了标准引证专利的数量。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少引证一个标准文档的专利数量不断增加,已达到每年约42000个专利出版物,由此证明了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紧迫性。

图5:将标准文档逐渐引证为先前技术的专利
 

行动计划

专利与标准之间相互作用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当公司拥有专利,且活跃在重要的标准领域,或在未来会扮演重要作用时,企业高管和总监应牢记一些重要事项:

  • 物联网、智能汽车、智能家居和智能能源等未来技术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利技术标准,如LTE、WIFI、NFC、RFID和蓝牙。
  • 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总监应考虑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的专利费成本。
  • 不仅是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在增加,而且权利人的数量也变得更多和多样化。这反映在权利人的地域分布日益广阔,以及商业模式日益多元化上。知识产权总监应深谋远虑,对现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筛查,以便及早发现潜在的许可成本或法律问题。推出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潜在风险可由此在早期阶段得到量化和重视。
  • 随着与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越来越多,已公布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在最近几年获得了发展。企业高管应牢记,购买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是一种进入新市场的渠道。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成为许可谈判的好筹码,有利于避免代价昂贵的法庭纠纷。
  • 分析结果表明,企业应实施一致的专利和标准化战略,以确保了解现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将专利发明用于标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领域。
Tim Pohlmann博士是德国柏林IPlytics的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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