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欧洲专利绝不可“挑肥拣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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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考虑在欧洲申请专利?如果是,请您阅读以下关于欧洲专利实务的注意事项,它们将帮助您更合理地花费您的专利预算。
当今,中国企业不断扩大业务,并逐渐着眼于海外商机。因此,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欧投资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它们也开始提交大量欧洲专利申请。
许多申请人在中国和美国专利实务方面经验丰富,但在欧洲却屡屡碰壁;他们意识到,针对中国和美国撰写的申请书在欧洲未必能够实现最佳效果,而被其他专利部门所接受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有时往往被欧洲专利局(EPO)所拒绝。本文将提供一些简单的秘诀,帮助您更加顺利地办理欧洲专利。
投资于翻译
翻译看似微不足道,但将中文文本优质地译为英语或EPO可接受的其他语言,不失为一项明智的投资。在一篇优秀的译文中,有关相同技术特征的用词始终保持一致,贯穿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译者还会花费心思,为一些个体特征寻找正确的名称。如此一来,欧洲专利审查员自一开始便能够清楚了解不同特征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优秀的译文不但有助于减少异议,尤其是对专利权项的清晰性方面的异议,避免您重新加以界定,而且有利于令审查员满意,使其不必纠结于程序,而是将重点放在您的发明上。如果您对翻译的质量有所怀疑,您最好首先提交中文申请,之后再提交译文。这样,您始终能够追查中文原文的用词,并修改译文可能出现的错误。
仅在必要时关联技术特征
专利实务总是不断演变,在欧洲专利实务中,最为显著的变化莫过于中位概括。对此,EPO采取了一种更加严格的态度。《欧洲专利公约》第123(2)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条的措辞与中国或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措辞并无太大差别。然而,EPO采纳了一种更加狭义的阐释。EPO规定,如果申请人挑出某一技术特征,该特征在原始申请书中与其他特征一同并描述,而权利要求书中仅纳入该特征,省略其余的实施例,则构成不可接受的中位概括。这种挑肥拣瘦的方法被称为“摘樱桃”(Cherry-picking)。
EPO上诉委员会确认,仅当特征之间不存在功能或结构性关系时,挑选特征的行为才可接受。如果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特征之间存在技术关系,则这些特征就无法拆分。在一个案件中,该委员会解释道,原始申请内容不得被视为这样一个集合:在集合中,个体特征和特点能够被组合,用于人为创造某个特定的组合。例如,权利要求1与从属权项2和从属权项4组合,去除权利要求3,而权利要求4仅被描述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项。这是中位概括的一个典型案例。
若您希望纳入一个仅在说明书中提及的特征,则确定该修正是否可接受将更为困难。例如,有一个关于某台机器的控制系统的权利要求。此时,您希望补充道“其中包括一个液压制动机构”,以便扩大与检索报告提及的现有技术的距离。如果该液压制动机构仅在说明书中的一个例子中被提及,且该机构与一个电力驱动机构被一并提及,则您只能将权利要求限制于同时包含电力驱动机构的系统,即使您希望权利要求的范围覆盖具有其他驱动方式的系统。仅纳入液压制动机构而省去电力驱动机构,这将被视为“摘樱桃”行为。
为避免中位概括,有必要在撰写申请书之前了解这个做法,从而使稍后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可能涵盖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单独得到描述。
众所周知,在中国专利实务中,若希望权利要求书具有更广的范围,在说明书中仅仅描述一个实施例是不够的。其中的道理在于,您获许的权利保护范围不得超过您实际发明的范围。欧洲对于“摘樱桃”行为的禁令也出于相同的目的——确保不会就这样一种发明进行权利要求,即该发明不包含在撰写申请书之时被视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当特征实际具有创造性时,此类权利要求才能够在后期的申请中提出。宜解释每个特征如何帮助解决一项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至少解释其如何改善发明,使解决方案变得更好。
然而,我们应该相应地认识到,来自两个或以上实施例的特征所构成的组合,可能也会被视为违反《欧洲专利条约》。如果原始申请书未对两个(或以上)实施例之间所存在的联系有所提及,则该修正将不予接受。
为了尝试解决上述问题,申请人有时会增加一则综述(通常在详细说明书的末尾),声明尽管每个实施例的所有特征均一并描述,每个特征还能够单独运用或同其他实施例的特征组合运用。但我们不推荐将此方法作为一项独立的方法。相反,您应当将其与上述建议一并使用。
最后一点,也是时常被提起的一点,就是有必要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采用相同的用词,以便在权利要求书中较为通用的术语和在说明书中用作案例的特别实施例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若您希望纳入说明书中实施例中的特征,必须极为明确地显示,权利要求书和实施例所描述的特征指代同一个事物。在上述有关“机器控制系统”的案例中,术语“制动机构”和“驱动机构”是典型的权利要求书用语,而在说明书中很可能运用较为普通的用语“制动”和“促动器”。如果未解释制动是制动机构的案例、促动器是驱动机构的案例,这不但可能导致难以将此案例用于限制权利要求,而且可能导致针对缺乏清晰性和公开的充分性方面的异议。因此,应该始终确保权利要求书用语和说明书用语具有明确的关联。
解释发明的功能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谓的功能特征往往并不为其他许多专利部门所接受。然而,它们却为欧洲专利审查员所接受,有时甚至成为必需。其原理在于,通过指明功能,技术人员能够明确一项实施例是否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因为其只需确定是否提供了功能。当赋予技术特征的名称具有十分普通的性质时,以及当考虑对应物时,这尤为有效。
为了能够在权利请求中纳入某个功能特征,则功能特征必须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然而,实际情况有时并不如此。要尽可能撰写最好、适用最广的专利申请书,撰写时有必要考虑解释每个个体特征的功能的需要,即使在某个国家首次申请时指明功能并无太大用处。
描述技术特征的功能还有助于您证明,该特征具有单独的用途,而非与其他特征相关联,从而帮助您避免因中位概括导致的异议。于是,您很快便会发现,花费功夫解释特征的功能是值得的;您还会认识到,这将帮助您的说明书满足其他司法管辖区所规定的可实施性要求。
使用多项从属权项
在中国、美国等许多司法管辖区,专利权利要求书不得大篇幅重提先前权项。在欧洲,情况则完全相反。权利要求书通常包含对“任何先前权项”的提及,从而以新的方式,为所有权利要求中所提及的所有特征的未来组合创造了基础。若无多项从属,说明书必须明确描述某个特定的特征组合。有时,难以找到这样的组合,不得不纳入其他特征,才能避免因不可接受的中位概括而导致的异议。
若您确实有意进军欧洲,明智的方法是,在首次申请时纳入多项从属权项,并在之后予以删除,以便满足其他司法管辖区更加严格的要求。
使用多项从属权项的另一个原因在于,EPO通常仅允许每一个权项类别存在一个独立的权利请求,例如某个装置或某种方法仅允许一个独立的权利请求。相比之下,美国专利申请通常允许每个类别纳入多个独立的权利请求,以覆盖发明范围内的不同产品或方法。在欧洲,要覆盖这些产品或方法,则需将某个独立的权利请求与不同的从属权项相组合。
采用多项从属权项的第三个原因是,EPO对超过15个的权项后的每个权项收取较高的费用(第16至第50个权项,每一权项收取235欧元,第51及之后的每个权项收取580欧元)。对此,还应当注意,EPO允许权利要求存在首选实施例。采用多项从属,并且将特定材料作为首选实施例纳入其他权项,有利于控制权项的数量,避免过高的官费。
以您的业务为重
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不确定发明将对您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一方面,您可能会发现您所申请的专利范围不及最初设想得那般广泛;另一方面,市场需求可能迫使您的开发流程朝着另一个方向发展。因此,专利申请究竟只与您的本地市场相关,还是最终在全球更多国家或区域提交,我们往往难以确知。撰写第一份专利申请书时,使申请书能够在最小的改动范围内向所有司法管辖区提交。这一做法尽管并非必需,有时会产生更多费用,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更为实惠。
当然,无论申请专利或是从事其他活动,成功始终离不开充分的前期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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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beke Warberg Rohde
欧洲专利律师及合伙人
Vibeke Warberg Rohde是一名欧洲专利律师及合伙人,常驻Awapatent的丹麦哥本哈根办事处。她在丹麦技术大学获得理科硕士,主攻建筑技术、建筑材料和通用机械工程等领域。
Vibeke主要负责机械领域的专利申请事务,特别是天窗等建筑组件,而且她在食品加工技术领域同样拥有丰富经验。她在欧洲专利申请事务方面经验丰富,并且还处理过大量中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方面的案件。

Lars Nilsson
欧洲专利律师
Lars Nilsson是一名欧洲专利律师,常驻Awapatent的瑞典厄斯特松德办事处。他在斯德哥尔摩皇家理工大学获得理科硕士,之后在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担任专利审查员,工作达九年时间。
Lars的擅长领域为固定构造。他负责机械以及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