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新体制

This is an Insight article, written by a selected partner as part of IAM's co-published content. Read more on Insight

目前,大多数活跃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士都已得知欧盟成员国已通过一项新立法,对欧盟专利保护制度进行统一。他们也知道一些欧盟国家不会被该体制涵盖,而且新体制将是现有制度的一种备选,而不是完全替换它。本文将针对新体制的主要特点进行说明。

目前,欧洲实行的是以国家管辖为基础的专利取得和执行制度。欧洲专利申请在过去37年均可从欧洲专利局获得一份集中授予决定。虽然该授予决定对《欧洲专利公约》所有的38个缔约国均具有约束力,但有效性和侵权方面的诉讼仍是在各国进行。此外,授权的欧洲专利要想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还必须在相关国家进行生效,而这一过程非常昂贵。

这一尚不完美的体制已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不过人们正尝试加以改善。既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又是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在这方面更是积极。现在,这些努力终于获得回报,一个新的欧盟专利体制即将推出。从本质而言,欧盟新法规和关于成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多边协议正在为大多数欧盟国家创造统一的专利权。

具有单一效果的欧洲专利

欧盟新专利体制的第一特点,是引入了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名称。根据2012年12月17日通过的两个欧盟条例,从欧洲专利局获得的专利在28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5个都将得到承认,而不再需要生效程序。此类专利被称作“具有单一效果的欧洲专利”,即“单一专利”。这一体制为寻求欧盟专利保护的各方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当然若有需要的话,专利所有人依然可以使用旧的生效程序来获得国家专利或“专利包”。同样重要的是,人们所熟悉的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权利取得和异议程序仍将保持不变。

除了向25个欧盟缔约国申请欧洲专利外,专利持有者将拥有另一种选择: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单一效力请求,从而获得这些国家承认的“单一专利”。此请求必须在授权决定公布的一个月内提交。在长达12年的过渡期,提交这种请求的同时还必须提供整个专利文本的译文,即把专利所使用的语言翻译成欧盟其他的语言。授权申请只有在25个国家的权利主张都相同时才能获得单一效力,“单一专利”只能就整个区域进行转让、撤销或失效。此外,若存在多个专利所有人——如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专利所有人,所有的专利所有人必须同时提出单一效力请求。这些规则的制定将有助于保障所有缔约国的专利单一性。在专利20年的生命周期内,“单一专利”每年都需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管理费。

2015年3月6日,欧洲专利局公布了“单一专利”年费的两种缴纳方案。从本质上看,这些方案都遵循了同一个原则,即收取的“单一专利”的续期费用应与“专利包”大致相等。“专利包”通常需要获得欧盟国家四、五个最常见市场的生效。这些方案还需向各成员国征求意见,但预计不久就会尘埃落定。

如上所述,只有欧盟成员国——有几个成员国还未包括在内——才能选择“单一专利”这种方式。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主要是语言制度方面,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意大利和西班牙还没有批准这项新法律,因此也不可能实行“单一专利”。此外,还有一些《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并不是欧盟成员国,“单一专利”对于它们也无效。这样一来,除在缔约的欧盟国家获得单一效力外,还有必要在期望得到保护的非缔约国进行批准。

获得“单一专利”最明显的好处是通过登记 单一效果,可大幅降低在欧盟保护发明的成本,这与获得所有缔约国批准的成本相比尤其明显。全部批准估计需要26万元人民币,而获得单一效果 的成本仅为6000元人民币。在过渡时期,当必须提交专利内容译本时,其成本会略微升高。换句话说,新体制就是要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单一效果也意味着把所有鸡蛋放在了一个篮子里——若某项专利因诉讼而丧失,就会失去在整个区域内效力。此外,“单一专利”并不能在一段时间后缩减地理保护范围,不会出现在某些国家失效、而在另一些国家依然有效的情况。

该体制建成和投入运行后,除适用于所有新提交的专利申请外,当时仍待批的欧洲专利申请也可采用此法。换句话说,如果专利申请人愿意申请“单一专利”,那么就可以考虑采取一些策略来拖延专利的审批,直至新法规生效。

统一专利法院

欧盟新专利体制的第二个特点,是建立一个专利法院——统一专利法院。该法院对欧洲所有的专利都具有管辖权,其判决对所有缔约国有效。2013年2月19日,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多边协议,统一专利法院正式成立。与“单一专利”法规不同的是,意大利签署了这一协议,但西班牙和波兰并没有加入。

有了新法院,就不再需要并行的国家层面的专利诉讼。所有成员国拥有统一的法定程序,从而降低了各方的开支,对所有国家的效力均相同;使用复杂的法庭规则来拖延诉讼同时也变得更加困难。统一专利法院的办案速度更快,一审判决不会超过十二个月,并会聘请接受过专利知识培训的专业法官开庭,以确保审案质量和裁决的一致性。

统一专利法院对新的“单一专利”和所有以传统方法授予和批准的欧洲专利——即“专利包”——均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一点十分重要。此外,无论专利是在统一专利法院成立之前还是之后生效,新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但是,并非所有的专利所有人都乐意将现有的“专利包”提交至未经验证的新法院。为此,欧洲规定了为期七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专利包”可选择“退出”新法院的管辖权限。但是,“单一专利”不能“退出”。如果现有的“专利包”申请退出,统一专利法院将会失去对该专利的管辖权,同时由国家法院获得“专利包”中归自己管理的部分管辖权,这与现有体制相同。无论过渡期的长短,这种“退出”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均有效,除非专利所有人撤回其“退出”声明。在过渡期内,尽管有些“专利包”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但也可针对它们在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多方面的政治妥协和谈判,统一专利法院的结构和组织最终形成。该法院将实行两审制:由一审做出最初判决,针对一审的判决可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仅由一个审判庭组成,位于卢森堡;而一审法院的组织更加复杂。首先,它分为不同的部门:中央法院、个别成员国的地方法院以及几个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成员国共享的区域法院。中央法院有权审理所有无效专利的案件以及涉及到缔约国之外被告的侵权案件,由分别坐落在巴黎(也法院所在地)、伦敦和慕尼黑的三个分院组成。就中央法院而言,案件的听审地点由所涉标的物的技术性质决定:药品和化学案件被安排在伦敦,机械工程案件在慕尼黑,其他的都在巴黎听审(包括电信和信息技术)。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包括有案件类型与负责部门的详细规定,以及允许使用的语言。有关法院的程序规则正在确定中。这部法规的第17版已在2014年10月公布,人们普遍认为其最终形式已基本确定。

现存问题及生效时间

新体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敲定。其中最主要的都与金钱有关,特别是关键用户的收费数额尚不清楚。例如,“单一专利”的续期费用尚未确定,欧洲专利局只是在最近公布了相关建议。此外,不同性质的诉讼在单一专利法院的费用也没有定论。其中一项争论激烈的问题,是现有专利包“退出”声明的收费建议。不愿意受新法院的管辖还要付费,许多人认为这样做很不公平;何况当获得相关专利时,这个法院还不存在。尽管存在这样的批评,但选择“退出”很可能会被收费。

统一专利法院将在13个成员国完成协议的生效后开始运作,给与统一的保护。截至本文起稿时,13个国家中已有6国批准了该协议。关于协议的生效时间,各方有着不同的猜测。不过,目前普遍的观点是2016年年中。

Awapatent事务所

Box 5117, 200 71 Malmö, SWEDEN

电话 ++46 40 98 51 00

传真 +46 40 26 05 16

网站 www.awapatent.com

736B2966.jpg

Niklas Mattsson

欧洲专利律师,合伙人

Awapatent事务所

瑞典

电话:+46 8 440 95 43

传真:+46 8 4409550

[email protected]

www.awapatent.com

Niklas为当地和国际客户撰写和提交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申请。他经常参与侵权和有效性调查和自由使用权分析,还负责几家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尽职调查项目。此外,他在全欧洲制药业的补充保护认定(SPCs)程序方面享有专长。

Niklas经常受邀在瑞典国内外就生物科技专利话题撰写文章或者开展讲座。他多次在瑞典法庭上以技术专家的身份参与专利诉讼,还曾经在美国的一桩专利诉讼中担当欧洲专利法的专家证人。他的专业领域包括蛋白质工程、生物化学、遗传学、生物技术研究工具、生物信息学和多糖化学。

Unlock unlimited access to all IAM content